两部门强化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不得盲目扩张规模 考核评价不与规模挂钩
发布时间:2023-02-18 来源: 点击:83
央广网北京2月18日消息(记者 冯方)近日,为强化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证监会联合人民银行共同发布《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3年5月16日起施行。《暂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不得盲目扩张基金规模,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薪酬激励等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相挂钩。
明确定义及评估条件、标准、程序
《暂行规定》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满足规模大于2000亿元或者投资者数量大于5000万个等条件的货币市场基金,应纳入评估范围。证监会对参评产品予以评估,确定最终名单并予以公示。
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上报的货币市场基金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资产净值、关联度、可替代性、复杂性等指标。证监会根据评估结果及相关辅助信息,确定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并按规定公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应当在公示后3个月内调整完毕。对于已连续3个月不满足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证监会可以将其移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
明确附加监管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
《暂行规定》从经营理念、风险管理、人员及系统配置、投资比例、交易行为、规模控制、申赎管理、销售行为、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审慎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审慎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对投资者、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影响,遵循长期稳健的经营和投资理念,确保自身投资研究、人员配备、系统运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危机应对等方面的能力水平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相匹配,不得盲目扩张基金规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配置专门的投资、研究、交易、风控、合规、运营、稽核等岗位人员,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岗位从业经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少于2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薪酬激励等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相挂钩。
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性建立健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设置更为严格审慎的风险控制要求,提高压力测试频次。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亿元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还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整以符合以下要求: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以及证监会认可的情形外,不得开展债券正回购交易。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0%。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准备金机制,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全部销售收入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保有规模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
明确风险防控与处置机制
《暂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综合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各类风险的成因、表现及影响,会同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不同程度风险情形下的应对方式和资金来源作出具体安排,并定期评估更新。风险应对预案应当报证监会备案,证监会对风险应对预案的有效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证监会要求报送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数据和信息。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影响基金稳定运作或者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等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及时报告证监会。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将参评基金、评估情况报告以及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指标变化等信息与人民银行共享。人民银行基于监测分析情况,必要时向证监会提示风险。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发生重大风险的,由证监会牵头相关部门成立风险处置小组,督促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依据风险应对预案等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实施风险处置。
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根据风险处置小组要求,积极稳妥实施风险处置工作。风险处置期间,除存在确有利于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薪酬,并不得有以下行为: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发放奖金和绩效薪酬;向股东分红;对外新增提供借款、担保或者进行重大投资;允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离职;其他可能影响风险处置能力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失误或者技术故障等,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赔偿。